交通事故賠償達成調解協議,履行后受害方又提起訴訟,法院如何處理?
導讀:當事人身體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沒有包括傷殘證據證明,當事人的傷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,屬于新證據,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。
交通事故賠償達成調解協議,履行后受害方又提起訴訟,法院如何處理?
對于這類交通事故賠償案件,該案件是經過交警部門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后,就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問題,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的調解協議,并且當場履行完畢。但是事隔一個月后,受害方發現自己的手不舒適,又到醫院就診,并且請了法醫鑒定,鑒定結論構成十級傷殘,當事人就傷殘賠償要求交警部門再做處理,但交警部門不予處理,當事人就向人民法院起訴了。人民法院接受了案件之后存在兩種意見:
第一種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各自的調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,不應當在支持受害人的訴訟請求。
第二種認為當事人身體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沒有包括傷殘證據證明,當事人的傷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,屬于新證據,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。
交通事故賠償達成調解協議,履行后受害方又提起訴訟,法院如何處理?
那么,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怎么做?
交通事故發生后,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,它不屬于人民調解的性質,也不是訴訟程序中的調解,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。如果當事人反悔或者已經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。
不過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,其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,如果沒有特殊理由的話,法院在受理后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。但是對于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完調解協議內容,又發現了受傷殘為由,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,人民法院是應當受理的。
因為,在調解的時候沒有發現傷殘,現在受害人就傷殘的賠償起訴到法院,屬于基于新的理由提起到訴訟請求,人民法院應當對其合法的權利予以保護。而且對于這種因事故致人傷殘進行賠償的。如果對后續治療和以后可能出現的情況無法量化考慮的,當事人可以在事項實際發生后或可確定數額后再行起訴。本案中就屬于一個新的訴訟,當事人就手上部分的損害賠償,非但享有訴權,而且不排除其有實體上勝訴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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